宜章检察: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刑反向衔接案公开听证
2024-04-28 20:11:1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翔 | 作者:罗娟 李学勤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罗娟 李学勤)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赢公信,近日,宜章县检察院对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刑反向衔接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并邀请县税务局执法人员及部分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

吴某某在经营一家建材公司过程中,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从其他运输公司虚开953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86万余元。到案后,吴某某退还了抵扣的全部税款。该案犯罪事实清楚,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该院依法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是否需要对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人民监督员,在充分听取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处理发表了意见,并一致同意由检察机关向县税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吴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会后,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会上各方的意见建议,依法向税务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

检察官说法:

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仅侵害国家利益,还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破坏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只有严格守住法律底线,不越监管红线,才能保住企业的“生命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组稿: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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